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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号:1912929 打印

生活大小事,小虫多关注。

语文水平我是很高的,但是太长篇大论了,我没有心机看完,不好意思哈!我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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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部分:
请确保填写了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事实与理由部分:
事故经过描述已经相当详细,但是可以尽量客观地描述事故的经过,避免出现过多主观情感色彩。
可以在请求重新复核认定时,更加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等方面的要求。
在列举事实时,可以使用序号或者分段来使得内容更加清晰易读。
事故责任认定部分: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存在的具体错误,可以更加具体地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在提出责任认定不公的时候,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逐条分析,强调申请人的无过错行为,并指出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提及交通警察部门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要求时,可以说明申请人的质疑是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非主观猜测。
申请部分:
在表达请求的时候,语气要求诚恳得体,表达出对公正和法律的信任,并强调希望依法公正处理。
最后可以再次表达对相关部门的信任,期待他们认真审核,并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通过这些修改和完善,你的申请书将更加完整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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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楼 PID号:10922241 macy83 的帖子

  好的,谢谢了,马上按照你提供的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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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装行人就算行人有过错,你承担次责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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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变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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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权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请慎用你手中的评分权利!
路过的,支持你。要我写,我都写不出这样的水平。我觉得12楼主的建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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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若想自己发表的主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请取个好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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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楼 PID号:10922241 macy83 的帖子

  请问一下,这个复议是否能在网上申请,因为时间关系,比较难下清远,打工人没那么多时间折腾,还有就是应该去清远交警中队还是哪里呢?谢谢,或者哪位知道的,能否在网上进行复议的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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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权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请慎用你手中的评分权利!
难以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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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权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请慎用你手中的评分权利!
回复 12楼 PID号:10922241 macy83 的帖子

  一、执法不公,存在针对申请人的行为。
2024年04月18日下午16点04分左右,申请人来到英德市交警中队对04月17日早上08点15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来到咨询台咨询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咨询台辅警在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后,就告知申请人她在本次交通事故里责任在她身上,然后申请人与同行人员要求看监控视频录像。在去到办公室里观看监控视频时,多个辅警人员在身边说话,扰乱申请人的思维能力,单凭个人主观认定申请人的错误,全部都在指责申请人的错误,完全没有遵循任何法律法规、无法可依,在同行人员的申诉和坚持下,申请人才没有同意辅警人员提出的初步责任认定书。相信英德市交警中队整个办公区域都有监控录像,请相关部门调去录像验证申请人的申诉。
二、英德市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
1、申请人无明显过错,牵扯不合适的法律法规定为主要责任。
英德市交警大队在申请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认定了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完全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刘某明显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被认定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对方当事人违反了不少交通法规,在初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当时的多位辅警都只字不提,而在英德市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也是简单一笔带过认定为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对方当事人与同伴背对来车方向)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对方当事人与同伴在非机动车道里并排行走,没有走右边的人行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对方当事人在车道里停留)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对方当时人在车辆接近时突然变向移动)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对方当事人3人一排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
以上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在没有人行道时,行人过马路必须确保安全,靠路边行走,确认安全后通过。可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次要责任是明显的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
3、事故原因的分析错误,不合逻辑。
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分析说,这种分析是错误的。
事故原因并非交警认定所说申请人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申请人当时未有超速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谨慎在非机动车道直线行驶,事发地又没有斑马线也不是十字路口,而且对方当事人是背对着来车方向,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提醒义务,确实因行人突然横向变道,车辆避让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
在责任认定书里说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当,由于每个人的驾驶习惯不同,思考方式不同,申请人在发现三人并排行走当中存在空隙,可以容纳车辆通过就没有刹车而是按喇叭进行提醒,在即将通过空隙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突然变向移动,而且还是从非机动车道的最右侧往道路中间移动,并不是往非机动车道的旁边人行道移动,就是因为这个突然的变向移动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

4、英德市交警大队有法不依,辅警人员存在不懂法律法规,单凭一些行人优先的司法惯例,随意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初在英德市交警中队处理该交通事故时,多个辅警就已告知责任在申请人,在申请人和同行人员的不认同的情况才提出进行复议,但是复议认定结果是申请人为主要责任,只是从当初的全责变为主责,但是从事故监控录像中没看到申请人有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最后却要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申请人希望英德市交警中队的交警、辅警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公务,遵守相关的条例。
针对上述,英德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该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明显重大错误,为此,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恳请上级部门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为盼!


除去了开头部分,隐藏了名字,我就只能修改成这样了,12楼的大哥看看,其他虫友看看,指明下哪里再修改。好累啊,无法网上申请复议,明天一早下去清远,我还没有搞清楚去清远哪里提交呢,是大队还是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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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楼 PID号:10922339 蓝色の天空 的帖子

  我就是咽不下主责这口气,从全责变主责,申请复议可能会变次责或无责,自己都不为自己去争取,那还能靠谁呢?
    有能力的虫友可以试试去搞那个位置的监控录像来看看,摄像就在一中那个变电站的墙边,具体是属于供电局还是一中就不知道了,交警中队那边不让我拷贝或者录视频,说是证据来的。大家可以看看事发经过,就算行人,也是需要遵纪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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