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清府办〔2023〕23号),从9月5日起,清远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认房不认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清府办〔20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政策解读
1.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
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户籍家庭、非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持人才绿卡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户籍家庭和非户籍家庭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2.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清远市自然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居民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3.政策优化相关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按不低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住房贷款利率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利率。
4.执行时点
政策执行时点以2023年9月5日为界。
2023年9月5日0:00前网签备案的,按原政策执行。
2023年9月5日0:00后网签备案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