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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具有法定约束力,并非我市自行制定的‘一刀切’政策
市城管局回复“经核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一刀切’的问题。1.根据英府办〔2013〕103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后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必须配套管道燃气,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2013年12月13日前已建成的,由规划城管局、住建局、质监局及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督促改用管道燃气。2.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系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条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作出,上述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具有法定约束力,并非我市自行制定的‘一刀切’政策。二、关于改造成本、优化方案等问题。1.我局已协调燃气经营企业推出惠民措施,同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装流程,可咨询华润燃气公司具体优惠补贴。(电话:0763-2586666)2.对于后期通过改造并已接通天然气管网的高层住宅小区,用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器设备。三、关于正常使用液化气用户是否未达到消防要求的问题。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固有的安全风险:液化石油气比重约为空气的1.52倍,泄漏后易在低洼处积聚;高层建筑竖向井道多,一旦发生泄漏爆炸,易形成‘烟囱效应’,导致火焰和浓烟迅速蔓延,救援难度极大,严重威胁整栋建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是否‘正常使用’并不能消除上述固有风险。燃气安全事关整栋建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敬请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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